代表机构变更登记
规范要求: (1)属于未取消审批的行业的,申请人应当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向工商局申请登记。 (2)外国(地区)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营业证明、资信证明、任免书、身份证明应当经过当地公证机关公证,并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。 香港企业提交合法营业证明、资信证明、任免书、身份证明应当由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,并经中国法律服务(香港)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,并附以附件确认本的证明文件。 (3)相关文件如用外文书写,须提交由翻译公司或代理公司翻译的中文翻译件。 (4)相关文件如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交授权书。 (5)上述文件如未注明为复印件的,均须提交原件。